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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旗舰网站|门神和毕加索|政策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日期:2025年09月01日 18:13:48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ღ✿★◈◈,结合本省实际ღ✿★◈◈,制定本条例k8凯发ღ✿★◈◈,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ღ✿★◈◈,适用本条例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ღ✿★◈◈,适用其规定ღ✿★◈◈。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ღ✿★◈◈,坚持人民至上ღ✿★◈◈、生命至上ღ✿★◈◈,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ღ✿★◈◈,坚持安全第一ღ✿★◈◈、预防为主门神和毕加索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ღ✿★◈◈。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ღ✿★◈◈、谁审批谁负责ღ✿★◈◈、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ღ✿★◈◈,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ღ✿★◈◈、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ღ✿★◈◈、物资ღ✿★◈◈、技术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信息化建设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ღ✿★◈◈,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ღ✿★◈◈,加强系统治理ღ✿★◈◈、源头治理ღ✿★◈◈,支持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门神和毕加索ღ✿★◈◈。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ღ✿★◈◈、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ღ✿★◈◈。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ღ✿★◈◈,负责指导协调ღ✿★◈◈、监督检查ღ✿★◈◈、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ღ✿★◈◈;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ღ✿★◈◈,依法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ღ✿★◈◈,配备执法检查人员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ღ✿★◈◈,并指导村民委员会ღ✿★◈◈、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ღ✿★◈◈。

  开发区ღ✿★◈◈、工业园区ღ✿★◈◈、保税区ღ✿★◈◈、农业示范区ღ✿★◈◈、港区ღ✿★◈◈、风景区ღ✿★◈◈、自然保护区ღ✿★◈◈、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ღ✿★◈◈,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ღ✿★◈◈,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ღ✿★◈◈,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ღ✿★◈◈。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ღ✿★◈◈,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ღ✿★◈◈,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ღ✿★◈◈,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ღ✿★◈◈、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ღ✿★◈◈,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ღ✿★◈◈、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ღ✿★◈◈,增强事故预防能力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ღ✿★◈◈,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ღ✿★◈◈,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ღ✿★◈◈,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ღ✿★◈◈。

  第十一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防止生产安全事故ღ✿★◈◈、参加抢险救护ღ✿★◈◈、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ღ✿★◈◈。

  第十四条矿山ღ✿★◈◈、建筑施工ღ✿★◈◈、危险化学品ღ✿★◈◈、烟花爆竹ღ✿★◈◈、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ღ✿★◈◈;未取得许可的ღ✿★◈◈,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ღ✿★◈◈、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凯发旗舰网站ღ✿★◈◈、安全生产检查ღ✿★◈◈、风险分级管控ღ✿★◈◈、隐患排查治理ღ✿★◈◈、危险作业管理ღ✿★◈◈、安全生产奖惩ღ✿★◈◈、应急预案管理ღ✿★◈◈、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ღ✿★◈◈、其他负责人ღ✿★◈◈、职能部门负责人ღ✿★◈◈、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ღ✿★◈◈、生产班组负责人ღ✿★◈◈、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ღ✿★◈◈,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ღ✿★◈◈,并严格落实和考核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ღ✿★◈◈、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ღ✿★◈◈、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ღ✿★◈◈;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ღ✿★◈◈、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ღ✿★◈◈,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ღ✿★◈◈: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ღ✿★◈◈,督促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ღ✿★◈◈,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ღ✿★◈◈;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ღ✿★◈◈,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ღ✿★◈◈。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ღ✿★◈◈,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ღ✿★◈◈,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ღ✿★◈◈。

  第十九条矿山ღ✿★◈◈、金属冶炼ღ✿★◈◈、交通运输ღ✿★◈◈、建筑施工ღ✿★◈◈、粉尘涉爆ღ✿★◈◈、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ღ✿★◈◈,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ღ✿★◈◈,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ღ✿★◈◈,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

  (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ღ✿★◈◈,及时排查事故隐患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ღ✿★◈◈、强令冒险作业ღ✿★◈◈、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ღ✿★◈◈;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ღ✿★◈◈。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ღ✿★◈◈。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其他负责人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凯发旗舰网站ღ✿★◈◈、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ღ✿★◈◈。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ღ✿★◈◈、指导ღ✿★◈◈、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ღ✿★◈◈,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ღ✿★◈◈。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ღ✿★◈◈,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ღ✿★◈◈,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ღ✿★◈◈。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ღ✿★◈◈,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ღ✿★◈◈、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ღ✿★◈◈。

  矿山ღ✿★◈◈、交通运输ღ✿★◈◈、危险化学品ღ✿★◈◈、烟花爆竹ღ✿★◈◈、建筑施工门神和毕加索ღ✿★◈◈、民用爆炸物品ღ✿★◈◈、金属冶炼ღ✿★◈◈、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ღ✿★◈◈,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督促ღ✿★◈◈、检查ღ✿★◈◈、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ღ✿★◈◈,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ღ✿★◈◈。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工程项目的ღ✿★◈◈,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ღ✿★◈◈。

  矿山ღ✿★◈◈、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ღ✿★◈◈,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ღ✿★◈◈;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ღ✿★◈◈,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ღ✿★◈◈,专家对其出具的结论负责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ღ✿★◈◈。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ღ✿★◈◈。考核不得收费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ღ✿★◈◈,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ღ✿★◈◈,方可上岗作业ღ✿★◈◈。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ღ✿★◈◈,不得上岗作业ღ✿★◈◈。对下列人员ღ✿★◈◈,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ღ✿★◈◈,提高安全生产技能ღ✿★◈◈,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ღ✿★◈◈。

  第二十九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ღ✿★◈◈,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ღ✿★◈◈,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门神和毕加索ღ✿★◈◈。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凯发8官网ღ✿★◈◈。ღ✿★◈◈。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ღ✿★◈◈、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ღ✿★◈◈。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ღ✿★◈◈、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ღ✿★◈◈、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ღ✿★◈◈。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ღ✿★◈◈,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ღ✿★◈◈,服从管理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ღ✿★◈◈。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明确风险点排查ღ✿★◈◈、风险评价ღ✿★◈◈、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ღ✿★◈◈、方法和标准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ღ✿★◈◈,列明管控重点ღ✿★◈◈、管控机构ღ✿★◈◈、责任人员ღ✿★◈◈、监督管理ღ✿★◈◈、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ღ✿★◈◈。

  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ღ✿★◈◈,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ღ✿★◈◈、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ღ✿★◈◈。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ღ✿★◈◈;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ღ✿★◈◈,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ღ✿★◈◈,并设置警戒标志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ღ✿★◈◈。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ღ✿★◈◈,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ღ✿★◈◈。治理方案ღ✿★◈◈、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

  第三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ღ✿★◈◈,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ღ✿★◈◈。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ღ✿★◈◈;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ღ✿★◈◈,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ღ✿★◈◈,并进行妥善处置ღ✿★◈◈。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ღ✿★◈◈,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ღ✿★◈◈,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ღ✿★◈◈,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ღ✿★◈◈。

  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ღ✿★◈◈。

  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ღ✿★◈◈、有关人员从业资格ღ✿★◈◈、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ღ✿★◈◈、吊装ღ✿★◈◈、悬挂ღ✿★◈◈、挖掘ღ✿★◈◈、动火ღ✿★◈◈、临时用电ღ✿★◈◈、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ღ✿★◈◈、有限空间ღ✿★◈◈、有毒有害ღ✿★◈◈、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ღ✿★◈◈,以及临近油气管道ღ✿★◈◈、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ღ✿★◈◈,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ღ✿★◈◈,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ღ✿★◈◈。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凯发k8旗舰厅agღ✿★◈◈,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ღ✿★◈◈,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ღ✿★◈◈,出具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ღ✿★◈◈:

  按照规定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测检验的ღ✿★◈◈,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工作情况ღ✿★◈◈,并在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结论中附具相关证明材料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ღ✿★◈◈。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ღ✿★◈◈、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ღ✿★◈◈;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ღ✿★◈◈;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ღ✿★◈◈,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ღ✿★◈◈、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ღ✿★◈◈。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ღ✿★◈◈、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ღ✿★◈◈,及时启动约谈程序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ღ✿★◈◈、告诫并督促整改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ღ✿★◈◈,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ღ✿★◈◈、举报奖励经费ღ✿★◈◈,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ღ✿★◈◈,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ღ✿★◈◈,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ღ✿★◈◈,并对位置相邻ღ✿★◈◈、行业相近ღ✿★◈◈、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ღ✿★◈◈。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ღ✿★◈◈,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ღ✿★◈◈,应当及时依法处理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ღ✿★◈◈,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ღ✿★◈◈,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ღ✿★◈◈、内容ღ✿★◈◈、措施和频次ღ✿★◈◈;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ღ✿★◈◈、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进行门神和毕加索ღ✿★◈◈,国家对重点行业ღ✿★◈◈、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ღ✿★◈◈,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ღ✿★◈◈,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ღ✿★◈◈,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ღ✿★◈◈。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ღ✿★◈◈、事故调查等工作ღ✿★◈◈。

  (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ღ✿★◈◈,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ღ✿★◈◈;

  第四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ღ✿★◈◈,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ღ✿★◈◈、设备ღ✿★◈◈。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ღ✿★◈◈,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ღ✿★◈◈、设备ღ✿★◈◈。

  第四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ღ✿★◈◈,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ღ✿★◈◈、停止施工ღ✿★◈◈、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ღ✿★◈◈,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ღ✿★◈◈、设备ღ✿★◈◈、设施停止供电ღ✿★◈◈、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ღ✿★◈◈,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ღ✿★◈◈。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ღ✿★◈◈,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凯发旗舰网站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ღ✿★◈◈,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ღ✿★◈◈,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凯发旗舰网站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ღ✿★◈◈。

  第四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ღ✿★◈◈,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ღ✿★◈◈、设施和器材以及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ღ✿★◈◈,对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ღ✿★◈◈,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ღ✿★◈◈,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ღ✿★◈◈、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ღ✿★◈◈。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ღ✿★◈◈、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ღ✿★◈◈,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ღ✿★◈◈,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ღ✿★◈◈,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ღ✿★◈◈,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ღ✿★◈◈,责令立即排除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ღ✿★◈◈,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

  第四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平台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ღ✿★◈◈、调查和处理ღ✿★◈◈,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措施ღ✿★◈◈;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ღ✿★◈◈。

  第四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ღ✿★◈◈,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ღ✿★◈◈,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ღ✿★◈◈、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ღ✿★◈◈,从行业规划ღ✿★◈◈、产业政策ღ✿★◈◈、标准规范ღ✿★◈◈、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ღ✿★◈◈、领域安全生产工作ღ✿★◈◈,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ღ✿★◈◈、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ღ✿★◈◈,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ღ✿★◈◈,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ღ✿★◈◈,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ღ✿★◈◈。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ღ✿★◈◈,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ღ✿★◈◈、重大事故隐患的ღ✿★◈◈,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ღ✿★◈◈。

  第五十二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ღ✿★◈◈,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ღ✿★◈◈。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ღ✿★◈◈,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ღ✿★◈◈,应当提出检察建议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ღ✿★◈◈;不依法履行职责的ღ✿★◈◈,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ღ✿★◈◈,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ღ✿★◈◈、重大危险源监控ღ✿★◈◈、应急救援ღ✿★◈◈、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ღ✿★◈◈,加强事故防范预警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ღ✿★◈◈。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科技发展规划ღ✿★◈◈,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新技术ღ✿★◈◈、新装备ღ✿★◈◈、新工艺ღ✿★◈◈、新材料的使用ღ✿★◈◈,实现生产经营机械化ღ✿★◈◈、自动化ღ✿★◈◈、智能化ღ✿★◈◈,提升安全生产科学化ღ✿★◈◈、标准化水平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ღ✿★◈◈,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ღ✿★◈◈。鼓励ღ✿★◈◈、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贷服务ღ✿★◈◈。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ღ✿★◈◈,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ღ✿★◈◈,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ღ✿★◈◈,通报有关部门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ღ✿★◈◈。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ღ✿★◈◈、执法执勤用车和装备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ღ✿★◈◈,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ღ✿★◈◈、考核门神和毕加索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ღ✿★◈◈。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ღ✿★◈◈,可以决定将县(市ღ✿★◈◈、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ღ✿★◈◈,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行使ღ✿★◈◈,并定期组织评估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ღ✿★◈◈,按照规定范围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ღ✿★◈◈。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ღ✿★◈◈,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审核工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ღ✿★◈◈。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ღ✿★◈◈,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ღ✿★◈◈,在重点行业ღ✿★◈◈、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ღ✿★◈◈、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ღ✿★◈◈,综合运用大数据ღ✿★◈◈、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ღ✿★◈◈,实现数据整合ღ✿★◈◈、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ღ✿★◈◈,提高信息化管理ღ✿★◈◈、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ღ✿★◈◈、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ღ✿★◈◈。

  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ღ✿★◈◈、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ღ✿★◈◈,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ღ✿★◈◈。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ღ✿★◈◈,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专业经理人ღ✿★◈◈,ღ✿★◈◈。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ღ✿★◈◈、功能区管理机构ღ✿★◈◈,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ღ✿★◈◈。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ღ✿★◈◈,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ღ✿★◈◈,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ღ✿★◈◈,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ღ✿★◈◈,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ღ✿★◈◈。

  第六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ღ✿★◈◈。事故现场作业人员ღ✿★◈◈、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ღ✿★◈◈,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ღ✿★◈◈,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ღ✿★◈◈。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ღ✿★◈◈,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ღ✿★◈◈。

  情况紧急或者事故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ღ✿★◈◈,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凯发旗舰网站ღ✿★◈◈。

  第六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ღ✿★◈◈,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ღ✿★◈◈。

  设区的市和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ღ✿★◈◈;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ღ✿★◈◈,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ღ✿★◈◈。

  第六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机构ღ✿★◈◈、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ღ✿★◈◈,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ღ✿★◈◈,组织事故抢救ღ✿★◈◈。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ღ✿★◈◈,加强协同联动ღ✿★◈◈,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ღ✿★◈◈,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ღ✿★◈◈、疏散等措施ღ✿★◈◈,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

  第六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ღ✿★◈◈、依法依规ღ✿★◈◈、实事求是ღ✿★◈◈、注重实效的原则ღ✿★◈◈,及时ღ✿★◈◈、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ღ✿★◈◈,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ღ✿★◈◈,评估应急处置工作ღ✿★◈◈,总结事故教训ღ✿★◈◈,提出整改措施ღ✿★◈◈,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ღ✿★◈◈。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ღ✿★◈◈、应急管理部门ღ✿★◈◈、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ღ✿★◈◈;监察机关ღ✿★◈◈、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ღ✿★◈◈。

  第六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ღ✿★◈◈。重大事故ღ✿★◈◈、较大事故ღ✿★◈◈、一般事故分别由省ღ✿★◈◈、设区的市ღ✿★◈◈、县(市ღ✿★◈◈、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ღ✿★◈◈。存在可能迟报ღ✿★◈◈、漏报ღ✿★◈◈、谎报门神和毕加索ღ✿★◈◈、瞒报事故ღ✿★◈◈,事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等情形的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提级调查ღ✿★◈◈。

  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ღ✿★◈◈。

  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ღ✿★◈◈,发现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ღ✿★◈◈,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ღ✿★◈◈,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ღ✿★◈◈。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经事故调查组认定ღ✿★◈◈、监察机关核实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ღ✿★◈◈,不予追究相关责任ღ✿★◈◈。

  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ღ✿★◈◈。

  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依法给予撤职处分ღ✿★◈◈,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ღ✿★◈◈;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门神和毕加索ღ✿★◈◈,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程序和内容ღ✿★◈◈,或者转让ღ✿★◈◈、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ღ✿★◈◈,未明确实施机关的ღ✿★◈◈,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ღ✿★◈◈。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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